一、语义考辨与文本源流:从《增广贤文》看伦理命题的历史编码
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 出自明代启蒙读物《增广贤文》,其文本内核可追溯至儒家经典对 “礼” 与 “欲” 的辩证思考。“贞妇” 一词在《礼记?丧服四制》中已有界定:“礼者,体也,履也,反本修古,不忘其初者也。故丧礼者,无适不易之道也,是故贞妇贵殉夫,忠臣贵死君。” 此处 “贞” 的原初含义并非单一指向女性贞节,而是 “正” 与 “固” 的德行统称,但自汉代 “三纲五常” 伦理体系确立后,“贞妇” 逐渐成为女性专属的道德符号,特指坚守婚姻贞节、抗拒情欲诱惑的女性形象。
“爱色” 之 “色” 在先秦语境中兼具 “容貌” 与 “欲望” 双重指向。《论语?季氏》云:“少之时,血气未定,戒之在色。” 此处 “色” 指向情欲;而《诗经?卫风?硕人》对女性容貌的铺陈,则体现 “色” 作为自然美的审美属性。“纳之以礼” 的 “纳”,《说文解字》释为 “内也,从糸从内”,引申为 “纳入、规范”,强调以礼仪制度对自然情欲进行疏导与约束。这一命题的本质,是儒家 “发乎情,止乎礼仪”(《毛诗序》)伦理观在女性德行领域的具体实践 —— 即承认女性对 “色”(无论是容貌之美或情欲需求)的自然向往,同时要求以 “礼” 作为边界,将个体欲望纳入社会伦理秩序。
从文本演变看,《增广贤文》此句或脱胎于《礼记?坊记》“夫礼者,所以章疑别微,以为民坊者也。故君子礼以坊德,刑以坊淫,命以坊欲” 的治世思想,将抽象的礼治原则具象为女性行为规范。值得注意的是,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繁荣,市民文化对传统伦理形成冲击,《增广贤文》作为民间蒙学读物,其对 “贞妇” 形象的建构既延续了宋明理学 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 的道德要求,又隐含对世俗情欲的现实妥协 ——“爱色” 的合理性被有限承认,而 “礼” 成为调和自然人性与社会规范的中介。
二、伦理建构:儒家 “礼欲观” 下的女性德行二重性
(一)“贞妇”:作为伦理符号的身体政治
在儒家伦理体系中,“贞妇” 的身体成为承载社会道德的载体,其价值实现并非基于个体主体性,而是通过对宗法制度的服从得以完成。《仪礼?丧服》规定 “妇人有三从之义,无专用之道”,将女性置于 “从父、从夫、从子” 的依附地位,“贞” 的德行本质是对依附关系的绝对忠诚。宋代理学家程颐提出 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(《程氏遗书》),将贞节上升为超越生命的终极价值,使 “贞妇” 从道德主体异化为伦理符号。
“爱色” 在此语境中构成微妙的张力:一方面,儒家承认 “食色,性也”(《孟子?告子上》)的自然人性,女性对容貌或情感的追求被视为 “人情之常”;另一方面,“爱色” 若脱离 “礼” 的约束,便可能演变为 “淫”,威胁宗法社会的秩序稳定。这种矛盾性在《女诫》中得到系统化表达:班昭既要求女性 “盥浣尘秽,服饰鲜洁”(《女诫?妇容》),肯定对 “色” 的合理修饰,又强调 “动静有法,举止有宜”,将身体审美严格限制在礼仪框架内。“贞妇爱色” 的伦理建构,实质是通过对女性自然欲望的有限承认,实现更隐蔽的道德规训 —— 允许 “爱色”,但必须以 “礼” 为尺度,使女性在自我修饰中自觉践行伦理要求。
(二)“礼” 的双重功能:约束与合理化
“纳之以礼” 的规范机制包含消极与积极双重面向:消极层面,“礼” 是抑制欲望越界的堤坝,如《礼记?曲礼上》规定 “男女不杂坐,不同椸枷,不同巾栉”,通过物理隔离防范情欲失控;积极层面,“礼” 为欲望提供合理化表达的路径,如《诗经?关雎》以 “窈窕淑女,君子好逑” 描绘正当的情感追求,而 “琴瑟友之”“钟鼓乐之” 的求偶仪式,正是 “纳之以礼” 的审美化呈现。
在女性德行建构中,“礼” 的具体实践表现为一套严密的身体管理制度:从《礼记?内则》“女子十年不出,姆教婉娩听从” 的闺阁之训,到《朱子家礼》对女性婚嫁、丧祭等生命节点的礼仪规范,“礼” 将女性的身体活动、情感表达乃至审美追求全部纳入等级秩序。“贞妇爱色” 的特殊意义在于,它首次在伦理话语中为女性的自然欲望留出缝隙 —— 不同于宋明理学对 “人欲” 的彻底否定,该命题承认 “爱色” 是正当人性,但要求以 “礼” 对其进行形塑,使个体欲望转化为符合宗法伦理的社会行为。
三、文化解构:从 “贞妇” 到 “礼” 的性别权力机制
(一)身体叙事中的性别不平等
传统 “贞妇” 话语的建构,本质是男性话语权对女性身体的符号化占有。从汉代刘向《列女传》到明清《古今列女传》,贞妇形象始终被定格为 “守节”“殉夫” 等极端行为的表演者,其生命价值完全依附于男性伦理标准。“爱色” 在这类叙事中常被异化为危险的诱惑,如《列女传?齐宿瘤女》通过丑妇拒宠的故事,将女性容貌与德行对立起来,暗示 “爱色” 可能导致德行败坏。这种叙事逻辑背后,是父权社会对女性身体的双重焦虑:既恐惧女性情欲失控威胁父权继承,又需要通过规范女性审美来强化性别秩序。
“纳之以礼” 的实践过程,充满对女性身体的规训细节。以宋代 “缠足” 为例,这一习俗表面是对女性体态美的追求,实则是以 “礼” 为名的身体改造 —— 通过物理摧残使女性行动受限,从生理层面确保其 “贞节”。明清时期盛行的《女范捷录》更将 “礼” 细化为 “行莫回头,语莫掀唇,坐莫动膝,立莫摇裙” 的身体戒律,使 “贞妇” 成为被礼仪掏空主体性的木偶。这种权力机制的精妙之处在于,它让女性通过对 “礼” 的主动认同,将外在约束内化为自我规训,实现 “自愿的奴役”(福柯语)。
(二)“礼欲之辨” 的哲学本质
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 的深层哲学基础,是儒家 “理欲之辨” 在性别领域的延伸。朱熹认为 “天理人欲,不容并立”(《四书章句集注》),但又承认 “饮食者,天理也;要求美味,人欲也”(《朱子语类》),这种辩证态度在女性伦理中表现为:既允许女性保有基本的情感与审美需求(“爱色”),又严格禁止其超越礼仪界限(“纳之以礼”)。这种看似矛盾的表述,实则是儒家 “中庸” 思想的实践 —— 在 “绝欲” 与 “纵欲” 之间寻求 “以礼节欲” 的平衡点。
从思想史脉络看,这一命题隐含对佛道 “禁欲主义” 的儒家回应。道教追求 “炼形化气” 的身体超越,佛教主张 “色即是空” 的欲望消解,而儒家则立足现世伦理,通过 “礼” 的中介将自然欲望转化为道德实践。正如李泽厚在《美的历程》中所言,儒家美学的本质是 “情欲的社会化圣化”,“贞妇爱色” 的伦理建构,正是将女性的自然情欲转化为符合宗法秩序的 “社会之爱”,使个体欲望在 “礼” 的框架中获得道德合法性。
四、历史衍变:贞节观念的制度化与世俗化
(一)从道德自觉到制度强制:贞节观的异化
先秦时期的 “贞” 本是普世道德,如《周易?系辞》云 “贞者,事之干也”,强调坚守正道。直至汉代,“贞妇” 仍更多体现为对婚姻的忠诚,而非绝对的身体禁锢,如《史记?货殖列传》记载巴寡妇清 “能守其业,用财自卫,不见侵犯”,其 “贞” 的核心是对家业的守护。但自唐代以后,尤其宋明理学兴起,贞节观念逐渐极端化:北宋法律首次规定 “妻告夫,虽得实,徒二年”(《宋刑统》),从法律层面强化女性依附;明清两代更将贞节制度化,朱元璋下诏 “民间寡妇,三十以前夫亡守制,五十以后不改节者,旌表门闾,除免本家差役”(《明会典》),通过物质奖励与精神旌表(如贞节牌坊)将贞节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。
“贞妇爱色” 在这一过程中发生语义偏移:原本 “爱色” 与 “守礼” 的平衡被打破,“礼” 从欲望的调节者异化为欲望的否定者。晚明小说《金瓶梅》中潘金莲的形象,正是对这种异化的反叛 —— 她对 “色” 的追求突破了 “礼” 的边界,最终被伦理秩序毁灭,从反面印证了贞节观念制度化后的残酷性。
(二)蒙学文本中的伦理驯化
《增广贤文》将 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 纳入蒙学体系,标志着贞节伦理的世俗化渗透。作为面向庶民的启蒙读物,其表述策略极具隐蔽性:通过 “爱色” 对自然人性的承认,降低接受者的心理抗拒,再以 “纳之以礼” 实现伦理灌输。这种 “先予后取” 的叙事方式,比纯粹的道德说教更易被普通民众接受,正如明代学者吕坤在《闺范》中所言:“善教者,不以男妇异教,不以智愚异施,因其自然之质,为之节文焉耳。”
在民间实践中,这一命题演化为具体的生活准则:如明代《温氏母训》要求女性 “妆饰虽贵清洁,而忌讳花艳”,既允许基本的容貌修饰(“爱色”),又通过 “忌讳花艳” 的礼仪规范(“纳之以礼”)防止欲望越界。这种世俗化的伦理建构,使 “贞妇” 形象从高高在上的道德偶像,变为普通女性可模仿的生活样板,实现了父权伦理对基层社会的深度渗透。
五、现代性反思:传统伦理的解构与价值重估
(一)性别视角下的伦理批判
从女性主义视角看,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 本质是父权社会对女性身体与欲望的双重规训。西蒙娜?德?波伏娃在《第二性》中指出:“女人不是天生的,而是后天形成的。” 传统 “贞妇” 形象正是通过 “礼” 的塑造,被建构为符合男性伦理期待的 “他者”。“爱色” 的有限承认,实则是用审美自由换取女性对贞节伦理的认同 —— 允许女性关注容貌,前提是这种关注服务于 “贞” 的德行,如《女论语》要求 “行莫回头,语莫掀唇”,将女性的身体审美完全纳入礼仪规训。
现代性启蒙打破了这种伦理垄断:五四时期鲁迅在《我之节烈观》中尖锐批判:“节烈这事,现代既然失了存在的理由,便要从此停止。” 新文化运动将 “贞节” 从女性专属的道德枷锁中解放出来,使其回归普世性的 “诚信” 内涵。当代女性主义理论进一步指出,“爱色” 作为个体的审美权利,不应被任何伦理体系绑架,女性对容貌与情感的追求,本质是自我价值的实现,而非对某种德行的践行。
(二)“礼” 的现代转化:从约束到边界伦理
尽管传统贞节观念已不合时宜,但 “纳之以礼” 所蕴含的 “边界意识” 仍具现代价值。在存在主义哲学语境中,“礼” 可转化为个体对自由的自我限定 —— 正如萨特所言:“人是被判定为自由的”,自由的实现需要通过理性为自身设立边界。现代社会的 “礼”,已从宗法制度的工具演变为平等主体间的交往伦理,其核心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与自我欲望的理性节制。
在性别关系中,“纳之以礼” 可重新诠释为:承认个体对情感与审美的正当追求(“爱色”),同时以尊重、平等的原则规范行为(“纳之以礼”)。这种转化剥离了传统命题中的性别不平等内涵,保留了 “以理性调节欲望” 的伦理智慧。当代伦理学中的 “底线伦理” 概念,与 “纳之以礼” 的精神内核存在某种契合 —— 二者都强调在承认人性复杂性的基础上,通过规则建构社会秩序。
六、结语:在历史褶皱中打捞伦理智慧
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 作为传统伦理的特殊文本,承载着儒家对人性、欲望与秩序的深刻思考。其历史价值在于:它既不同于道家 “绝圣弃智” 的自然主义,也超越了法家 “以刑止欲” 的强制主义,试图在承认欲望合理性的基础上,通过 “礼” 的人文教化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。尽管这一命题在实践中被父权社会扭曲为性别压迫的工具,但其蕴含的 “欲不可禁,亦不可纵” 的辩证思维,仍为现代伦理建构提供了重要参照。
在当代语境下,解构 “贞妇” 的性别枷锁,并不意味着否定 “礼” 的秩序价值。从 “贞妇爱色” 到 “个体自爱”,从 “纳之以礼” 到 “守之以德”,传统伦理的现代转化需要完成从 “他律” 到 “自律” 的范式跃迁 —— 让个体在尊重他人、敬畏生命的基础上,自由而理性地追求美好事物。这或许是对 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 最富生命力的诠释:不是用 “礼” 扼杀人性,而是以 “礼” 成全人性,使 “爱色” 成为生命美学的自然流露,而非伦理规训的被动表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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